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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889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委托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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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委托方的证明?
[案例]13000388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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