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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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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6431.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


     
     
渝文备〔20151162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暂行办法》贯彻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病退休(职),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的填制说明见附件1,下同),并代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办理病退休(职)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报时应同时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表》。女职工离开干部或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且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的,应由参保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办理退休的申报材料时,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即受理。
   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附件2),并由用人单位代为告知申报退休的人员,待用人单位完清办理退休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利息后予以受理。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三)社会保险局按照初审、复审的方式进行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及时填制《审批表》和《退休证》交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局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认定的相关事项,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填制《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附件4)和《退休文书送达通知书》(附件5)。同时,将《退休证》、《审批表》和《计算表》委托用人单位及时向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送达并收回回执。其中,对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和《计算表》;对不予批准退休的人员,送达《审批表》。
   二、个人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由其本人填写《审批表》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受理申报、审核、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程序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其《退休证》、《审批表》、《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送达。
   三、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初审,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一)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1.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采取集中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方式,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也可采取此种方式。其办理退休的相关档案材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送。
   2. 对情况特殊或申报人数较多不便集中报送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到当地办理。
   3. 对情况特殊的少数边远地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由参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的申报,经审核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相关材料,并在《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对退休条件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作出认定后,填制《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附件6),委托用人单位在其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填制《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结果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附件7),并及时将《意见书》报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个人参保人员公示的结果,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意见书》后,应填制《重庆市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及其填制说明见附件8)并拷盘,连同申报材料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受委托办理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完成当月的审核审批后,于次月10日前将《登记表》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2. 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送达《退休证》、《审批表》、《计算表》。
   四、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管理的单位的参保人员退休、退职、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局初审和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社会保险局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下列规定确认办理退休(职)人员的退休(职)时间、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一)正常退休以其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二)病退休(职)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次月作为退休(职)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三)特殊工种退休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四)提前退休按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无具体时间规定的,以审批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的,其申报的当月作为审核时间,次月作为审批时间。
   六、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办理退休人员的情况汇总后,填制《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情况月报表》(附件9),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新办退休人员资料总库的软盘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七、在办理退休(职)审核审批工作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组织领导,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略)
   2.《催缴欠费通知书》(一式三联)(略)
   3.《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联)(略)
   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略)
   5.《退休文书送达通知书》(一式两联)(略)
   6.《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略)
   7.《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结果意见书》(一式两联)(略)
   8.《重庆市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登记表》(略)
   9.《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情况月报表》(略)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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