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48
  • Tax100会员 33303
查看: 389|回复: 0

[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0〕2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22 11: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6278.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劳社办发〔2000〕23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0〕2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3号


         
渝文备〔20151189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企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
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企业原工作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在企业上班,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二、上述两种人员,在司法机关作出最后结论后如有涉及到工资问题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O年九月十八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