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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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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6461.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


     
   
渝文备〔20151194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有关部门,中央、外地在渝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12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镇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出发,加强引导,鼓励劳动者到非全日制岗位就业。要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范围,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这一用工形式健康发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及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按非全日制用工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18号)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渝劳社办发〔2002〕218号文件确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已包含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的,除全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欠发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持本市《居民身份证》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以个人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市外《居民身份证》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我市关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的地区,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按当地关于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的地区,要尽快制定个人参保办法,并把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八、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按我市现行工伤处理的规定执行。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九、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切实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管辖和处理。
  
  
  
  
  
  
  
  
二OO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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