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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8〕242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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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5433.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劳社办发〔2008〕242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8〕242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242号


     
     
渝文备〔20151199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

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242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更好的满足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部分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了恶性肿瘤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一家中医医院、一家综合性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作为本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医院。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治疗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二、办理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肾脏(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同时又办理了其他特殊疾病的,除选择一家专科医院治疗上述疾病外,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他特殊疾病。
  三、在特殊疾病集中体检、年审、复审中合格的参保人员,其在特殊疾病集中体检、年审、复审中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特殊疾病费用结算。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 医疗保险 门诊 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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