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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发〔2006〕132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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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6417.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发〔2006〕132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发〔2006〕132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6〕132号


     
     
渝文备〔20152368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6〕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公务员的级别确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按规定履行了公务员登记手续或办理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手续的人员。
  二、级别确定的实施办法
  (一)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级别确定
  公务员的级别,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级别确定年限确定(见附表一《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和附表二《公务员级别确定表》)。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级别确定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试用期除外)和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级别确定工作,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确定,在此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按原任低一职务确定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确定的级别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
  (二)新录用人员级别的确定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公务员登记、确定职务并根据其职务确定级别。
  1.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人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的,根据本人的学历、工作年限及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2.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人员,一般按以下规定确定级别: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
  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的,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的,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的,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的,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的,定为二十二级。
  (2)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年限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
  (三)正常晋升级别的办法
  1.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级别确定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确定表规定的上一个级别的任职年限段或级别确定年限段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晋升一个级别。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的,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
  三、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级别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2006年6月30日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确定级别。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按部队原职务确定级别。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级别。
  (三)1993年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受过其他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降低级别。
  四、组织实施
  公务员级别确定后,填入《公务员登记表》的“登记后所定级别”栏中。
  市管干部公务员级别确定后,分别填入《公务员登记表》中,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市级各部门的公务员级别确定工作,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确定后的级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公务员级别确定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组织实施并审定,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别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附表2:
公务员级别确定表


职务

任职年限


7

以下

8-12

13-17

18-22

23-27

28-32

33-37

38-42

43-44

45-47

48年以上

省部级

正职

16年以上

5

11-15

6

6-10

7

1-5

8

省部级

副职

16年以上

7

11-15

  8
6-10

  9
1-5

  10
厅局级

正职

16年以上

10

11-15

11

6-10

  12

11

1-5

13

12

11

厅局级

副职

16年以上

   12
11-15

13  

12

6-10

14

13

12

1-5

15

14

13

12

县处级

正职

16年以上

15

14


11-15

16

15

14


6-10

17

16

15

14


1-5

18

17

16

15

14


县处级

副职

16年以上

  

17

16

15



11-15

18

17

16

15



6-10

19

18

17

16

15



1-5

20

19

18

17

16

15



乡科级

正职

16年以上

19

18

17

16



11-15

20

19

18

17

16



6-10

21

20

19

18

17

16



1-5

22

21

20

19

18

17

16



乡科级

副职

16年以上

21

20

19

18

17



11-15

22

21

20

19

18

17



6-10

23

22

21

20

19

18

17



1-5

24

23

22

21

20

19

18

17



科员

26

25

24

23

22

21

20

19

18



办事员

27

26

25

24

23

22

21

2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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