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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09〕21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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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6236.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09〕213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09〕21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13号


     
      
渝文备〔20152369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人社部发〔2009〕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自治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自治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自治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七条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2日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被辞退的公务员领取辞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2.关于辞退×××的决定
  
  3.辞退公务员通知书
  
  
  
  
  
  
  
  
附件1: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学历

学位

  
参加工作

时间

  

退


标准

  
家庭住址

  
工作年限

  
户口

所在地

  
  发放月数
个月

身份证

号码

  
总计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奖惩情况

  
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

  






  

退






  






  
  
  
  
  (盖章)
  
  






  
  
  
  (盖章)
  
    






  
  
  
  
  (盖章)
  
  


  
  
  
  
  
  
  
  
  
  
  
  
  
  
  附件2:

×××文件

××× 〔××××〕×××号



关于辞退×××的决定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和《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辞退×××。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存:本人档案
  
  
  
  
  
  
  
  
  
  
  
  
  
  
  
  
  
  
  
  附件3: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审批机关:
  经办人:
  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和《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请按照规定协助转递档案。
  2.请在档案转出十五日后持本通知到按月领取辞退费。
  3.如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自即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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