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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09〕20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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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6456.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09〕203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09〕20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03号


     
     
渝文备〔20152370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 ○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不满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的(含试用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3.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附件1: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籍贯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位

  
参加工

作时间

  
健康

状况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址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奖惩情况

  
近两年年度

考核情况

  
辞去

公职

理由

  及离
职后

去向

  
  
  
  
  
申请人(签字):



  




  本人承诺:辞去公职后,在离职三(两)年内,不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承诺人(签字):
  
任免

机关

组织

人事

部门

意见

  
  
  
  (盖章)
  
任免

机关

审批

意见

  
  
  (盖章)
  


  
  
  
  
  附件2:
×××文件

×××〔××××〕×××号


关于同意(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不同意)×××辞去公职。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存本人档案并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抄送辞去公职申请人。)
  
  
  
  附件3: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去公职时间:
  审批机关:
  经办人:
  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和你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你辞去公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请按照规定协助转递档案。
  2.从即日起三(两)年内,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余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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