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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1〕15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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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6275.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11〕151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1〕15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51号


   
渝文备〔20152397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 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转岗条件




  第五条 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转换流动到管理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转岗前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两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转换流动到专业技术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管理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取得所转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中,转岗到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准入资格。
  (四)职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转岗前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两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转岗流动到工勤技能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转换流动到技术工岗位的,应取得相应岗位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 转岗聘用




  第九条 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转岗,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向工勤技能岗位转岗,按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十条 工勤技能人员向职员、专业技术岗位转岗,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在相应岗位空缺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任职条件,择优等额推荐人员报名。
  (二)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统一考试和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四)培训合格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转岗手续。
  (五)经核准转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岗位转换流动后,新的岗位聘用等级应根据岗位空缺和任职条件,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情况确定。其中,管理岗位聘用等级确定,还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三、四级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及权限确定;
  (二)五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六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四)七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现聘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五)八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现聘在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六)九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七)十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六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七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八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
  
  
  
第四章 待遇及管理




  第十三条 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用岗位自然解聘。
  
  第十四条 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十五条 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执行有关退休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未按照国家、我市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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