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社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人发〔2006〕102号
渝文备〔2015〕2403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人发〔2006〕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现将《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搞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在我市顺利入轨运行,根据《重庆市实施公务员法方案》和《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登记原则
公务员登记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实事求是、稳妥处理的原则,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自上而下、先易后难、交叉进行、稳慎推进、分级负责”的要求,根据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在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实施。
二、总体安排
从7月中旬开始至7月下旬进行公务员登记前的基础性准备工作;7月底开始正式登记,市级机关在9月底前完成,区县(自治县、市)及以下机关在11月底前完成。
2006年12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联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公务员登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登记准备
(一)组织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对市级机关和区县组织人事部门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各级机关组织人事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二)上报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我市的登记实施办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或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同意后,与本地区、本部门实施公务员法总体方案一同(或单独)上报市实施公务员法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登记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原则、总体安排、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登记实施方案经审批后各地区、各部门方可组织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
(三)清理规范。在对编制属性、数额,人员性质、数量等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制定整改措施,为正式实施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四、登记程序
(一)市级机关公务员登记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确定对象。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照登记范围、对象和条件,提出本机关的登记对象,报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讨论后予以确定。公务员登记时间截止为2006年6月30日,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进行登记。
2.填表上报。各机关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见附件4),并按时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3.统一编号。经审核同意的《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集中编号。集中编号后的《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通过市人事局电子政务网反馈给各市级主管部门。
4.审核审批。各机关干部(人事)处依据反馈后的《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填写《公务员登记表》(见附件5)一式2份,由所在机关编号、签署意见后连同职务级别审批相关材料一并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在“审核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
5.签章存档。《公务员登记表》经审批签章后存入本人档案。
(二)区县(自治县、市)及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确定对象。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照登记范围、对象和条件,提出本机关的登记对象,报所在机关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讨论后予以确定。公务员登记时间截止为2006年6月30日,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进行登记。
2.填表上报。各机关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见附件4)和《公务员登记表》(见附件5),并按时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务员主管机关。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在《公务员登记表》“审核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
3.统一编号。区县(自治县、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将审批同意的《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对登记人员集中编号。集中编号后的《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通过市人事局电子政务网反馈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务员主管机关。
4.签章存档。《公务员登记表》编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签章,并存入本人档案。
五、身份甄别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对象除外)可以确认公务员身份:
(一)1997年12月18日前进入机关的正式干部,1997年12月18日后进入机关的军转干部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调任的干部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并具备有权机关审批签章的《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登记表》的人员;
(二)1997年12月18日后进入机关,具备市人事局审批签章的《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或《机关聘用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的人员,以及市委组织部审批录用的法院、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
(三)无以上(一)、(二)中相关表格的军转干部(需书面上报专门的情况说明,并附《军队转业干部审批报告表》、《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合格证》,系市级部门的还应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定职定位表》);
(四)经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委任、聘任的机关在任领导成员(应具备有权机关审批签章的任职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规选任且现仍在任的领导成员,以及卸任后仍在公务员岗位的选任制人员(应具备有权机关审批签章的任职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调任为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有权机关审批签章的调任<调动>审批表);
(七)其他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应具备干部身份来源等相关材料)。
另外,市管干部公务员登记的身份甄别详见《市管干部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六、材料报送
(一)市级机关报送审批的材料:
1.关于×××(姓名)等××名同志公务员登记的函(见附件2);
2.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见附件4),提供电子件,并根据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并在每页加盖报送机关公章):
(1)原《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即公务员过渡审批表);
(2)《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3)《机关聘用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4)《军队转业干部审批报告表》、《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合格证》和《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定职定位表》;
(5)委任、聘任、选任、调任人员的任职文件或审批表格等其他证明材料;
(6)1997年12月18日前进入机关,未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或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但未在《公务员登记花名册》(附件4-2、4-3)中填写公务员过渡审批文号的人员,需提供干部身份来源有关材料。
(二)区县(自治县、市)报送备案的材料:
1.关于×××(姓名)等××名同志公务员登记备案的报告(见附件3);
2.《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见附件4),并提供电子件。
(三)报送材料的要求:
1.在核对机构编制数及领导职数的基础上,认真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准确填报《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个人档案中缺失身份甄别依据的,要弄清原因,及时完善;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要做好详细记录,若有特殊问题需请示的,要以正式文件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请示。
2.按照以下所列材料顺序上报:函(请示)一式2份、《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一式2份(市级机关依序附身份甄别依据材料1份)。
3.市级机关在《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所附材料每一页的右上角用铅笔编写序号,该序号与《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中的序号一致。
4.市级机关按附件1安排的时间报送材料;区县(自治县、市)在2006年11月30日前报备案材料。
5.报送的材料除《公务员登记表》外一律以A4纸规格设置页面,《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用Excel制作,样表在市人事局电子政务网上下载。
6.报送材料地址:市人事局机关办公大楼六楼“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登记管理组”,联系电话:89077107、89077231,传真:89077105、89077233。
七、总结验收
2006年11月底以前报送《公务员登记工作总结》(一式2份)及电子件,内容包括对编制数和人员数的调查摸底情况,核实机构编制、职数和规范人员管理的情况,组织开展登记工作的概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对市公务员登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在总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今后,本市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规定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并编号,未经登记编号的人员不得执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八、有关问题
(一)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登记工作待中央另行发文明确后再予以办理。
(二)登记工作中涉及到的编制问题,按编制部门即将下发的政策规定办理。
(三)在公务员登记基础上建立公务员信息库的问题另行布置。
九、工作要求
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成由组织、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登记工作;各市级机关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登记工作。
公务员登记是组织登记,各级机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负责,统一实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操作程序。重点、难点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研究解决方案,按照程序逐级上报,重大原则问题由市实施公务员法协调小组讨论审定。公务员登记要坚持以“不降低标准、不影响稳定”为底线,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耐心进行政策解释,防患于未然,切实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登记前,解决在萌芽状态。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深入调研,掌握情况,认真研究,分类指导。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实施登记工作。
附件:1.市级机关报送公务员登记审批材料时间安排表
2.关于×××(姓名)等××名同志公务员登记的函(式样)
3.关于×××(姓名)等××名同志公务员登记备案的报告(式样)
4.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
5.公务员登记表
附件1:
市级机关报送材料时间安排表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报送时间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报送时间
| 1
| 北部新区管委会
| 8月7日
| 47
| 市水利局
| 8月10日
| 2
| 市农综办
| 48
| 市环保局
| 3
| 市侨办
| 49
| 市三中法院
| 4
|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50
| 市交委
| 5
| 市扶贫办
| 51
| 市委宣传部
| 6
| 市台办
| 52
| 市市政委
| 7
| 市政府研究室
| 53
| 市科委
| 8
| 市政府法制办
| 54
| 市农业局
| 8月11日
| 9
| 市委研究室
| 55
| 市商委
| 10
| 市直机关党工委
| 56
| 市卫生局
| 11
| 市委老干局
| 57
| 市劳动保障局
| 12
| 市安监局
| 58
| 市统计局
| 13
| 市旅游局
| 59
| 市民政局
| 14
| 市新闻出版局
| 60
| 市委组织部
| 15
| 市信息产业局
| 61
| 市外经贸委
| 8月14日
| 16
| 高新区管委会
| 62
| 市政协办公厅
| 17
| 市物价局
| 63
| 市二中法院
| 18
| 市信访办
| 64
| 市教委、市招办
| 19
| 市体育局
| 8月8日
| 65
| 市国资委
| 20
| 市委政法委
| 66
| 市委办公厅
| 8月15日
| 21
| 市中小企业局
| 67
| 市发展改革委
| 22
| 市四中法院
| 68
| 市人大办公厅
| 23
| 机关事务局
| 69
| 市财政局
| 24
| 市工商联
| 70
| 市纪委
| 8月16日
| 25
| 市林业局
| 71
| 市审计局
| 26
| 市人防办(市民防办)
| 72
| 市经委
| 27
| 市农办
| 73
| 市规划局
| 28
| 市民宗委
| 74
| 市政府办公厅
| 8月17日
| 29
| 市人口计生委
| 75
| 市高法院
| 30
| 市移民局
| 8月9日
| 76
| 市一中法院
| 31
| 市外办
| 77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8月18日
| 32
| 市粮食局
| 78
| 市质监局
| 33
| 市委统战部
| 79
| 市国土房管局
| 8月21日
| 34
| 台盟市工委
| 80
| 市国安局
| 35
| 致公党市委
| 81
| 市地税局
| 36
| 民进市委
| 82
| 市公安局
| 8月23日
| 37
| 农工党市委
| 83
| 市工商局
| 8月30日
| 38
| 九三学社市委
| 84
| 市司法局
| 9月6日
| 39
| 民革市委
| 85
| 市检察院
| 9月13日
| 40
| 民盟市委
|
|
|
| 41
| 民建市委
| 42
| 市文化广电局
| 43
| 经开区管委会
| 44
| 市人事局
| 45
| 市建委
| 46
| 市档案局
| 注:各部门原则上在规定时间报送材料,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需书面报告并经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登记组同意。
附件2:
关于×××(姓名)等××名同志公务员登记的函
(式样)
重庆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根据渝委发〔2006〕22号文件规定,通过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逐一核查、甄别确认,经××(市级机关)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本机关×××(姓名)等××名同志的公务员登记材料报送你办,请予审批。
××(市级机关)(盖章)
二ΟΟ六年 月 日
主题词:公务员 登记 函
(共印 份)
附件3:
中共××区[县(自治县、市)]委组织部
| 文 件
| ××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
| ×××〔2006〕××号
|
关于×××(姓名)等××名同志公务员登记备案的报告
(式样)
重庆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根据渝委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及《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精神,……。现将本区[县(自治县、市)]×××(姓名)等××名同志的公务员登记花名册报送你办备案。
特此报告
中共××区[县(自治县、市)]委组织部 ××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
(盖章) (盖章)
二ΟΟ六年 月 日
主题词:公务员 登记 备案 报告
(共印 份)
附件4:
重庆市公务员登记花名册
报送单位名称(签章):
公务员登记总数:
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填报时间:二OO六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截止2006年6月30日,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按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进行登记,市管干部不填此名册。
2.“报送单位名称”用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并加盖公章。其中,区县(自治县、市)须同时注明××组织部、××人事局并分别加盖公章。
3.公务员登记情况统计表(见4-1表)中,“页码”栏只注明该机关(处室)在《公务员登记花名册》(见4-2、4-3表)中所占页码。例如:长寿区人事局在《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中所占页码为8-10。
4.“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格式:1970-01-07;“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格式:1975-08。
5.“学历学位”按《公务员登记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填写。
6. 填写《公务员登记花名册》,按照登记人员所属机关(处科室)以职位高低从高到低、先领导干部后非领导职务干部排序。《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一)》登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二)》登记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一)》、《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二)》的序号和页码连续编写。
7.“职务层次”分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4-1:
公务员登记情况统计表
机关(处室)名称
| 编制数
| 实有人员数
| 登记人员数
| 暂缓登记人员数
| 不予登记人员数
| 页 码
| 备注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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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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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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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甲 栏:区县(自治县、市)填写机关名称,市级机关填写处室名称。
表间校核:4-1表甲3的总计数应与表4-3的最后序号数一致;
4-1表甲4的总计数应与表4-4的最后序号数一致;
4-1表甲5的总计数应与表4-5的最后序号数一致。
表内关系:4-1表甲2=甲3+4+5。
4-2:
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一)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参加工
作时间
| 学历学位
| 现工作单位
| 所在
处(科)室
| 现任
职务
| 现职务
层次
| 身份甄别
| 占用编制类型
| 备注
| 过渡(录用)人员
| 其他人员
| 全日制教育
| 在职
教育
| 进入机关时间
| 过渡(录用)时间
| 过渡(录用)文号
| 类别
| 证明材料
的文号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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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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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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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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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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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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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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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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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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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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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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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登记人员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现职务层次”均按《填表说明》中第7条“职务层次”的规定填写;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其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如副处长(正处级),在“现任职务”栏填写“副处长(正处级)”,在“现职务层次”栏填写“县处级正职”;
2.“进入机关时间”栏,在机关连续工作至今的人员填写首次进入机关的时间,曾离开过机关、后又回到机关工作至今的人员填写最近一次进入机关的时间;
3.“身份甄别的其他人员类别”栏对应填写本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身份甄别”中“(三)”、“(四)”、“(五)”、“(六)”、“(七)”种情况的其中一项,如属选任制人员,则在“类别”栏填“(五)”。
4-3:
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二)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参加工
作时间
| 学历学位
| 现工作单位
| 所在
处(科)室
| 现任
职务
| 现职务
层次
| 身份甄别
| 占用编制类型
| 备注
| 过渡(录用)人员
| 其他人员
| 全日制教育
| 在职
教育
| 进入机关时间
| 过渡(录用)时间
| 过渡(录用)文号
| 类别
| 证明材料
的文号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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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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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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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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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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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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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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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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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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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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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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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登记人员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现职务层次”均按《填表说明》中第7条“职务层次”的规定填写;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其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如副处长(正处级),在“现任职务”栏填写“副处长(正处级)”,在“现职务层次”栏填写“县处级正职”;
2.“进入机关时间”栏,在机关连续工作至今的人员填写首次进入机关的时间,曾离开过机关、后又回到机关工作至今的人员填写最近一次进入机关的时间;
3.“身份甄别的其他人员类别”栏对应填写本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身份甄别”中“(三)”、“(四)”、“(五)”、“(六)”、“(七)”种情况的其中一项,如属选任制人员,则在“类别”栏填“(五)”。
4-4:
暂缓登记人员名册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参加工
作时间
| 学历学位
| 现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占用编制
类型
| 暂缓登记原因
| 全日制
教育
| 在职
教育
| (1)
| (2)
| (3)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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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暂缓登记原因”栏中(1)、(2)、(3)项与《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五条 暂缓登记的对象及其处理”的(一)、(二)、(三)类人员相对应,填写时请在对应项打“√”,若有其他原因请在“其他”栏用文字说明。
4-5:
不予登记人员名册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参加工
作时间
| 学历学位
| 现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占用编制
类型
| 不予登记原因
| | 全日制
教育
| 在职
教育
| | (1)
| (2)
| (3)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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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不予登记原因”栏中(1)、(2)、(3)项与《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六条 不予登记的对象”的(一)、(二)、(三)类人员相对应,填写时请在对应项打“√”,若有其他原因请在“其他”栏用文字说明。
附件5:
公务员登记表
编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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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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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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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 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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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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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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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 康
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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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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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职务
层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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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份
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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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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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学位
| 全日制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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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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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职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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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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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后所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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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 记 后
所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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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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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时受过何种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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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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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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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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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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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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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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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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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制
《公务员登记表》填表说明
1.《公务员登记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按规定格式印制,其规格为:16开纸(18.4×26厘米),正面上、下、左、右边框距纸张边缘的距离分别设置为4厘米、2厘米、2.5厘米、1.5厘米,反面上、下、左、右边框距纸张边缘的距离分别设置为2厘米、2厘米、1.5厘米、2.5厘米,双面印制,正反面左右边框对齐。
2.“照片”栏采用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登记照。
3.“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4.“出生日期”栏按公历填写到日。
5.“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册,如“辽宁大连”、“江苏淮安”。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北京”、“天津”等。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如籍贯是重庆市,要填写区县(市)名,如“重庆江北”、“重庆巫山”。
6.“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土家族等),不能简称“汉”“回”“土”等。
7.“政治面貌”栏中填写“中共党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
8.“健康状况”栏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9.“参加工作时间”栏按公历填写到月。
10.“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日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
11.“职务层次”分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12.“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栏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大学期间的学历按照“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填写。
(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学历情况分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本科或专科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4)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
(6)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何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 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
(7)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 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的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
13.“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写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党内职务以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写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校某系某专业学习,院系及专业填写毕业时的名称。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县(市)前面均应冠以省(区、市)名,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段后注明;上述情况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简历段的,应在该经历结束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行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规范简称。
14.“审核机关意见”栏填写方式: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在“审核机关意见”栏加盖公章;无主管部门的,“审核机关意见”栏不填写。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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