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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发〔2002〕208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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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09_6926229.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发〔2002〕208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发〔2002〕208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2〕208号


           
渝文备〔20152460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2〕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与工资待遇挂钩的正常运行机制,按照我局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2001—2002年度升级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2〕445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62号)精神,现将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工资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2001—2002年度升级考试考核台格的技术工人,其工资待进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参加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本人现执行的初、中级工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分别就近就高靠人并执行中、高级工的工资标准,其奖金(指工资构成中的奖金部分,下同)、津贴(指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下同)等均按规定重新计算并相应增加。
  其中,已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并按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134号)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其获得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从被单位聘用的次月起,将本人现执行的初、中级工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分别就近就高靠人并执行中、高级工的工资标准,其奖金、津贴笋均拽规定重新计算并相应增加。
  (二)参加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在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因病退休)手续和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2003年1月1门起,将本人原执行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分别就近就高靠人中、高级工工资标准后的增资额按本人的退休费比例打折后计人退休费。
  (三)参加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在2002年I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辞职、辞退或自谋职业的,本人原执行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不变。
  (四)参加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2002年1月1日以后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处分(罚)期间不得晋升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待解除处分或处罚期满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后,按有关规定或重新确定的技术等级工资执行。
  (五)参加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的技术等级与本人现执行的工资标准等次一致的,本人现执行的工资不变。
  二、参加技师评审合格并获得技师证书的技术工人,其工资待遇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在人事部门下达的技师指标限额内被单位聘用为技师的技术工人,从被聘用的次月起,将本人现执行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就近就高靠人并执行技师的工资标准,其奖金、津贴等均按规定重新计算并相应增加。
  (二)因受技师指标、岗位设置等限制或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除外)末被聘用为技师哟技术工人,本人原执行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不变,退休后按技师约有关规定增加退休费。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增加工资时,如现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的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相同的;可在晋升后相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上向上高套一档工资。
  (二)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增加工资时,增加的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超过原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一个档差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没有超过原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一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三)各单位应按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输人发〔1999〕116号)的规定,及时办理本单位技术工人的工资变动手续。
  四、本通知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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