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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0〕9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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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10_6925603.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劳社办发〔2000〕96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0〕9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96号


     
     
渝文备〔2015291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规范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二、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由本人按月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当月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作自行放弃处理。无故逾期超过60日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将按其已重新就业处理,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四、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已为其职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单位投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50%一次性计发。
   五、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改为银行或邮局代为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方便失业人员领取的原则,确定国有商业银行或邮政代为发放。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时间,由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告知失业人员。
   六、原我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规定,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不一致的,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执行。
   七、《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发。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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