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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9〕10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出租车用人单位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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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10_6925952.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劳社办发〔2009〕103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劳社办发〔2009〕10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出租车用人单位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出租车用人单位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9〕103号


     
     
渝文备〔2015296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出租车用人单位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9〕103号

  
  各主城区出租车用人单位:
  近期,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主城区出租车行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并取得明显成效。大部分用人单位依法与出租车驾驶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在具体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制驾驶员预缴两年(或一年)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将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转由驾驶员个人全部缴纳。对此违法行为,我局已责令相关用人单位整改。为了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出租车用人单位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由用人单位(公司)和劳动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按国家规定的缴费费率分别按时足额缴纳,用人单位(公司)不得将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转嫁给劳动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劳动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也不得拒绝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用人单位(公司)不得强制劳动者(出租汽车驾驶员)预缴两年(或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应缴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负责逐月代扣代缴。
  三、请各出租车用人单位和出租车驾驶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若仍有用人单位强制推行上述做法,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严肃处理。除责令限期退还多收取的社会保险费用外,还将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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