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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2009〕5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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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10_6925763.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2009〕58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2009〕5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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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2009〕58号


     
     
渝文备〔20153027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2009〕58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现就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问题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属于《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二、缴费时间问题

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10日前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三、缴费基数问题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由于今年是《暂行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为方便参保人员, 2009年的执行时间从7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2009年办理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以2008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缴费年限问题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与本人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之和,即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同一时间段重复的,只计算其中一项)。

五、二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问题

(一)划入时间。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入。

(二)划入基数。《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指本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补缴费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参保人员补缴费补划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按补缴费基数执行。

(四)个人账户退费。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死亡的,按照死亡当月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及缴费期内实际剩余月数,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应划资金,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六、一档转换为二档问题

参保人员由一档转换为二档参保的,于每年12月办理,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缴二档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补缴费期间不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二档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除外)。

七、法定退休年龄问题

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均视同《暂行办法》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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