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鄂财社发〔2020〕8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鄂财社发〔2020〕8号
全文有效
2020.1.25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工作,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免费诊治政策,全力救治重症患者,切实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个人不负担费用。
二、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省与扶贫开发县6:4、一般县5:5的比例分担,市县统筹相关资金补齐剩余部分。
三、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资金从中央和省级安排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解决。
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从中央、省和市县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以及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各地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作为省财政与市县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
附件:《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