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0〕1号
全文有效
2020.4.1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受疫情损失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行业包括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登记的经营范围确认。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免范围仅限于上述四类业务经营用地。
三、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下同),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对其他情形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网上申请,资料上传,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办税流程,按照困难减免核准程序从快办理。
六、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报。
符合本公告第三条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纳税人的影响,落实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和《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享受条件。
(一)明确了减免对象及类型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度的不同,对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损失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仅限于《公告》所列四类困难行业的业务经营用地。
(二)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用于出租或未减免租金对应的房产土地,不在《公告》第三条减免范围之类。总体上,减免租金越多,减免的税款越多。
(三)简化办税流程
疫情期间,按照无接触式办税的相关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引导单位纳税人选择电子税务局进行困难减免申请,对无法使用电子税务局和需要到办税厅办理的纳税人,要通过预约方式做好合理安排,避免人员集中。
对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资料齐全的,即时核准享受,暂不开展实地核查,待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进行复核。其他情形的困难减免税申请,按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规定执行。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属于核准类减免,纳税人符合《公告》减免条件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纳税人在申请困难减免的同时应按照困难减免规定和系统设置要求,提供并在系统上传相关印证资料。满足《公告》第三条的,应提供减租金的协议(租户较多的,可以电子表格形式提供,需注明减租的承租租户名称、减免租金金额和时限、联系方式)等资料。
四、《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有利于纳税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因此《公告》在时间上进行了追溯。《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抵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