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6
  • Tax100会员 33309
查看: 584|回复: 0

[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3〕10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22 10: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10_6925915.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13〕107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3〕10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07号


      
   
渝文备2015306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

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07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参保精神病人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医疗费用增长水平和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精神病住院费用单病种结算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参保人员精神病住院费用按床日包干结算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62/日、二级76/日、三级125/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69/日。其中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本部的标准按医科大学属医院执行。
  二、将参保人员请假期间药物费用调整为18/?人。
  三、将参保人员单次住院每人首月增加费用调整为700元(住院天数20天,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1400元)。
  四、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城镇职工医保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均实行单病种管理,并按以上标准结算。
  五、本通知从20134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5月6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