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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2〕23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保基金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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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512/t20151210_6925845.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12〕230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2〕23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保基金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保基金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30号


        
渝文备2015306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医保基金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30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保患者医疗费资金压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市财政局印发的《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社〔2012242号),经商市财政同意,现将医保基金预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付原则和对象
  医保基金预付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诚信为本,每年核定的原则。预付对象为信誉度高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定点医院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其他定点医院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
  二、预付标准
  (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标准为职工医保月均支付额,具体按以下规定核定:
  1.对实行总额预付结算方式的定点医院,按其上年全年医保基金预算总额月平均数和大额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基金月均支付额之合核定。
  2.对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定点医院,按其上年度医保基金实际发生月平均额核定。
  (二)二级以下定点医院的标准为居民医保月均支付额,具体按以下规定核定:
  1.对实行总额预付结算方式的定点医院,按其上年全年医保基金预算总额月平均数和大病保险报销额、普通门诊定额报销额月均支付额之合核定。
  2.对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定点医院,按其上年度医保基金实际发生月平均额核定。
  (三)2012年预付标准按20121-9月定点医院基金实际发生月均额确定。
  三、拨付时间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预付金拨付到定点医院,2012年预付金在1110日前完成拨付。
  四、资金结算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预付和费用结算实际情况,从2013年起,于每年的第4季度通过医保结算款对预付金进行抵扣,年底前应全部收回。
  五、会计核算
  预付金拨付和抵扣时,由医保经办机构凭相关审批表及银行原始凭证在暂付款会计科目中核算。
  六、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医保预付基金的监督、管理;各预付定点医院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及时支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款。
  七、本通知自201211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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