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26
  • Tax100会员 33303
查看: 389|回复: 0

[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3〕25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22 10: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601/t20160104_6926019.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13〕251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3〕25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251号


     
    渝文备〔2015〕326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2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工伤综合管理体制调整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完善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工作责任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初次鉴定
  (一)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劳鉴办”)要认真履行初次鉴定职能,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各项程序,特别注重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齐各项材料,不得遗漏。代收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区县劳鉴办特别要注意收齐被鉴定人的全部病历资料,为专家组判断伤情提供详实基础。
  2.对被鉴定人实施检查(以下简称“面检”)时,一是应当通知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参加,不得只通知被鉴定人一方;二是要检查工伤认定书上认定的所有部位,不得漏检错检;三是如果实施面检的医院不具备作某些特殊检查的条件,应组织用人单位会同被鉴定人到有条件的医院作检查,不得由被鉴定人单独接受检查。
  3.鉴定结论通知书应规范书写,统一使用《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3), 以下简称《结论通知书》)。描述伤情诊断的条目和用语应当与国家标准条款中的描述一一对应。
  4.送达鉴定结论的回执应填写规范,注意送达情况的取证。一般情况下应当面送达,特殊情况不能当面送达的,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作好邮件签收追踪和记录。
  (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劳鉴办要进一步完善对工作人员、医疗检查人员和医疗卫生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发现有关人员有渎职行为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虚假鉴定意见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再次鉴定
  (一)申请
  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依照下列规定:
  1.提交方式
  遵循便民原则,申请人可以到组织初次鉴定的机构(区县劳鉴办)提出申请,由区县劳鉴办代收申请,并转交市劳鉴办(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保险局)。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劳鉴办提出申请。
  各区县劳鉴办应主动向申请人提供代收服务,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推诿。
  2.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应说明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的具体理由。
  区县劳鉴办代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鉴办受理再次鉴定的工作时限内。
  3.区县自查
  代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区县劳鉴办应主动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自查,自我核查初次鉴定时伤情诊断是否全面准确、程序是否合规、工伤部位是否错检漏检、适用标准是否恰当、文书有无笔误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错误。区县劳鉴办应当自代收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工作。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的,区县劳鉴办应按照实事求是、自我纠错的原则,与申请人沟通情况后,在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向利益相关人重新送达,原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区县劳鉴办应当在新的《结论通知书》(附件3)中加入“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某字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等告知内容。区县劳鉴办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后,原再次鉴定申请不再向市劳鉴办提交。如果各利益相关人对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各相关人可对区县劳鉴重新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仍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程序。
  通过自查未发现问题的,区县劳鉴办在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和本区县作出初次鉴定涉及的全部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并递交市劳鉴办,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受理
  市劳鉴办收到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向区县劳鉴办或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同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再次鉴定受理时限内。
  市劳鉴办或区县劳鉴办收齐全部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时间。市劳鉴办在收齐全部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接受申请通知书》(附件5)。
  (三)审核
  市劳鉴办要求区县劳鉴办提供初次鉴定相关档案时,制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调取鉴定档案的通知》(附件6),区县劳鉴办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档案材料(复印件)封装,并向市劳鉴办提交。
  收齐全部档案材料后,市劳鉴办对申请再次鉴定的个案进行审核,判断初次鉴定中是否存在伤情诊断不够全面准确、程序不合规定、工伤部位错检漏检、适用标准不恰当,文书笔误等明显错误。根据是否存在上述明显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1.区县重作
  发现前述明显问题的,市劳鉴办向区县劳鉴办发出《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鉴定通知书》(附件7),区县劳鉴办在收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作出新的鉴定结论,向利益相关人重新送达,原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区县劳鉴办应当在新的《结论通知书》中加入“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某字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等告知内容。
  区县劳鉴办重新鉴定后作出的《结论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市劳鉴办。
  如果鉴定结论利益相关人对区县重新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各相关人自收到新的《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对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仍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程序。
  2.组织鉴定
  未发现前述明显问题的,市劳鉴办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面检。根据面检结果,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组提出鉴定结论初步意见。
  (四)结论
  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根据专家组初步意见拟定的工伤级别与初次鉴定结论的差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拟定级别与原结论相同,提交市劳鉴办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后,使用《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8),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2.拟定级别与原结论不同,组织专家论证和与当事人沟通等多种协调方式进行处理:
  (1)组织市与区县两级医疗卫生专家论证会。论证后,应当由区县专家更改鉴定意见的,交由区县劳鉴办重新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具体流程参照前述第(三)项第1目“区县重作”的规定执行。
  (2)召集利益相关人以及区县劳鉴办召开协调会。充分沟通鉴定情况,促成相关各方达成共识。
  (3)其他必要的沟通协调方式。
  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后,报经市劳鉴办会议审核同意,使用《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8),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善劳鉴办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提供必备的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
  (二)初次鉴定工作质量的有关情况纳入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考核指标体系。
  (三)市劳鉴办要采取有效方式,指导各区县劳鉴办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各区县劳鉴办要与市劳鉴办主动沟通,及时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努力提高初次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3.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接受申请通知书
  6.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调取鉴定档案的通知
  7.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鉴定通知书
  8.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217

  

   


   附件1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材料收据

  
   :
  申请对XXX(被鉴定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已收悉,经清点,现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1
  2  
  3
  4
  5
  6
  7  
  8
  
  本收据一式两份,由材料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送交方(经手人):
  
  接收方(经手人):
  附件2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
  你申请对XXX(被鉴定人)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经核查,目前申请材料不齐,请你补齐以下材料。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址: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在鉴定档案中留存。
  申请人签收(或邮寄单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附件3
  
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X劳鉴初字〔******

  
  申请人:
  被鉴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 联系人:
  地址:
  
  申请人申请对XXX伤残等级及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鉴定,我委已依法受理。经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进行鉴定,目前被鉴定人的伤情为:
  
    
  上述伤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条款是
  
  
    
  经评审,被鉴定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
  
  不服本鉴定结论的,可以自签收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我委递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由我委代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转交全部资料。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特此通知。
  
  
  
  
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送: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日印发
  附件4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性别


年龄


被鉴定人

一寸登记照

身份证号


受伤时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姓名或名称


与被鉴定人的关系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初次鉴定结论


申请鉴定类别

   再次鉴定 复查再次鉴定 其他
不服初次鉴定的

理由

申请人(签章) 年

申请资料审核

鉴定机构审核人: 年












专家组鉴定结论

初步意见

  被鉴定人伤残状况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标准条款
  鉴定结论为:
  
  











  
  
  
  
  
  
  
  
  
  
  
  
备注


  




















附件5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接受申请通知书

  
  XXX(申请人):
  你因不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X劳鉴字[****]**号),向我办提出对XXX(被鉴定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申请。现已交齐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2]185号)要求的全部材料,我办接受申请。
  特此通知。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6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调取鉴定档案的通知

  
   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XXXX因不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X劳鉴字[****]***号),向我办申请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根据相关规定,请在收到此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X劳鉴字[****]***号结论所涉及的全部鉴定档案(复印件)封装,并加盖封口章后,快递到我办。
  特此通知。
  
   人:
  联系电话:
   址: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7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重新鉴定通知书

  
   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XXXX因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X劳鉴字[****]**号)有异议,申请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我办对相关档案进行了审核,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申请人理由和发现的有关问题通知你们,请重新组织鉴定,更正鉴定结论。
  申请人不服结论的理由:
  
  
  存在的问题:
    
  
  
  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各利益相关人鉴定结论通知书(某字号)废止,并重新送达鉴定结论及抄送我办。
  
  
  市劳鉴办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8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渝劳再鉴字〔******

  
  申请人:
  被鉴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
  地址:
  联系人:
  
  申请人因不服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X劳鉴字[****]***号)作出的鉴定结论,向我委提出了XXX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申请。
  经我委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组鉴定,被鉴定人的伤情是:
  
  
    
  
  
  上述伤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条款为:
  
    
  
  经评审,被鉴定人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为:
  
  
  本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送: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日印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