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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5〕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保安从业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贯彻执行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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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604/t20160401_6925596.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15〕8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5〕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保安从业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贯彻执行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保安从业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贯彻执行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8号


      
     
渝文备〔2016〕27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全市保安从业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贯彻执行调整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拟定了《全市保安从业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贯彻执行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



全市保安从业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


贯彻执行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上下限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保安服务业是提供安全服务产品的特殊行业,社会影响大,产业关联度高,事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近年来,我市保安服务业发展迅速,保安员总量已近12万人,为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治安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面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的新形势,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切实维护保安员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保安服务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我市保安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直按照下限标准核定,且部分保安从业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出于节约人力成本、或扩张市场资源的目的,不为保安员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参足五险,压低保安服务费,不仅导致保安员合法权益无法保障、队伍不稳、服务质量下降,而且造成业内无序竞争,直接影响到全市保安服务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现就全市保安从业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贯彻执行好《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3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安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实际用工单位足额支付保安从业单位,保安从业单位按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保安员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三、2015年1月1日前保安从业单位已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保安从业单位应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标准,重新确定保安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凡低于规定标准的,应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由实际用工单位按重新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向保安从业单位予以补齐。
  四、保安从业单位应按本意见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保安从业单位限期补足,并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五、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保安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执行渝人社发﹝2014﹞223号文件情况的监督检查。逾期未按标准足额缴纳保安员社会保险费的,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按《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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