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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7〕7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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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705/t20170511_6926508.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17〕74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7〕7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74号


        
     
渝文备201738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

(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74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教委,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号)精神,现将《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41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

“双师”职称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师”职称是指院校教师、企业人才兼职评定工程师、教师(研究、实验)系列职称。院校教师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工学校、职高)已取得职称的教师。企业人才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促进产学研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引导院校教师、企业人才“双向”流动兼职,鼓励互评“双师”职称。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逐步建立院校、企业人才职业发展“立交桥”,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院校教师和企业人才评定双师职称。
  在渝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委托地方评定。
  第五条 院校教师与企业人才流动兼职,按规定签订工作协议,任现职以来院校教师到企业兼职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任现职以来企业人才到院校兼职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
  第六条 院校教师到企业兼职后,符合工程技术系列相关专业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工程技术系列对应级别职称。
  第七条 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到院校兼职后,符合教师(研究、实验)系列相关专业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对应级别职称。
  第八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到院校兼职后,符合教师(研究、实验)系列相关专业业绩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可分别申报认定相应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副高级、中级职称。
  企业高技能人才可对应申报认定工程技术系列职称,高级技师、技师可分别申报认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并免试理论考试。
  第九条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专业,不纳入评审或认定范围。
  第十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办理了延退手续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院校教师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双师”职称,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授权组建的相关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参照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成果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可单独设立“兼职教师学科评议组”,对企业人才申报评定教师(实验、研究)系列职称,通过说课讲课、实习指导、考试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申报认定工程技术、教师(实验、研究)等系列职称,纳入全市特殊人才职称认定“绿色通道”,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认定。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十四条 院校教师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双师”职称,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申报认定职称,按照《重庆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院校教师与企业人才申报双师职称,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兼职单位负责考核推荐。
  第十七条 企业人才在院校兼职任教,申报评定教师(研究、实验)系列职称,需符合相应学历和准入资格要求。企业人才到院校兼职从事实践性指导课程教学的,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之前,应按规定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人才到院校兼职后,评定“双师”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其他代表性业绩成果应达到所申报职称的相应要求。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企业人才到院校兼职评定“双师”职称,其证书上需标明兼职字样,正式入职的须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转评。
  第二十条 院校教师和企业人才评定双师职称,所在单位与兼职单位可自主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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