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86
  • Tax100会员 33375
查看: 719|回复: 0

[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2017〕11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22 10: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705/t20170522_6925649.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2017〕112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2017〕11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的通知
渝人社〔2017〕112号


      
     
渝文备〔201742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

旁听规则的通知

渝人社2017112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53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

旁听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维护庭审秩序,规范旁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条 旁听本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于开庭5日前向公众公开开庭案件名称、仲裁审理庭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五条 公民旁听庭审,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开庭前办理旁听登记。案件开庭审理后,原则上不再安排旁听。
  第六条 未成年人除庭审需要或特殊教育的需要外不得旁听庭审。确需旁听的,应当在开庭前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未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的,应在监护人陪同下旁听庭审。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相关材料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开庭前可直接办理旁听登记。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庭审:
  (一)携带武器、管制器具、器械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以及其他传染病原体的人;
  (二)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拟出庭发表专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四)未经获准的未成年人;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六)其他有可能危害仲裁庭安全、妨害庭审秩序的人。
  第八条 旁听人员办理旁听登记,应如实填写《旁听登记表》,出示相关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准予旁听的人员,应领取《旁听证》,持证旁听庭审。
  第九条 旁听席位不足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庭审进展等,按照旁听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安排旁听,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职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及企业组织工作人员等旁听。
  第十条 准予旁听的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本规则禁止的物品及与旁听无关的物品进入仲裁审理庭。
  准予旁听的人员,应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仲裁审理庭旁听席就座。
  旁听人员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离开的,不得再次进入仲裁审理庭旁听庭审。
  第十一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及仲裁庭审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随意站立、走动、进入审理活动区域;
  (五)未经允许发言和提问;
  (六)对庭审活动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危害仲裁庭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仲裁庭对违反庭审纪律的旁听人员应当训诫、制止,不听劝阻的,责令其退出仲裁审理庭。对旁听人员违规形成的记录、录音、录像和照片等,应当场删除或销毁,必要时休庭处理。
  第十二条 旁听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并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五十七条,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仲裁审理庭等办案场所的;
  (二)未经许可携带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标语、条幅、传单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仲裁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物品;
  (三)哄闹、冲击仲裁审理庭等办案场所的;
  (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参与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旁听人员的;
  (五)毁坏仲裁审理庭等办案场所设施设备,抢夺、损毁仲裁文书、证据或者仲裁参与人其他资料的;
  (六)其他危害仲裁安全或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旁听人员可能危害安全或者已严重妨害庭审秩序的,仲裁庭应当休庭,及时疏散人员。
  第十四条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应安静、有序离开仲裁审理庭,退还《旁听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记者以公民身份旁听庭审,适用本规则。但记者通过旁听获知的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观点意见等信息未经允许不得作为新闻宣传内容。
  第十六条 旁听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外的场所巡回仲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公开进行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761日起执行。
  
  附件:《旁听登记表》(式样)

  附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旁听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

  

证件

名称

  

证件

号码

  

联系电话

  

案号

  

旁听证编号

  

旁听人同意以下声明:

1.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领取《旁听证》,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旁听安排。旁听结束后安静有序离开仲裁审理庭,并立即退还《旁听证》;

2.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携带与旁听无关的物品进入仲裁审理庭,有关物品应存放于仲裁委员会指定位置,并后果自负;

3.开庭前10分钟进入仲裁审理庭旁听席就座,开庭后不再进入仲裁审理庭;

4. 庭审过程中遵守庭审纪律、不危害庭审安全、不扰乱庭审秩序,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随意站立、走动、进入审理活动区域,未经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标语、条幅、传单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仲裁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仲裁审理庭,不得哄闹、冲击仲裁庭,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工作人员或仲裁参与人,不得毁坏仲裁审理庭设施设备,不抢夺、损毁仲裁文书、证据或有其他危害仲裁庭安全或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

5.对违反庭审纪律的,仲裁庭有权训诫、制止,不听劝阻的,有权责令其退出仲裁审理庭,本人应当配合;

6.对违规形成的庭审记录、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资料,仲裁庭有权当场予以删除或销毁,本人应当配合;

7.本人危害仲裁庭安全或扰乱庭审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旁听人签名:
承办人意见

  
审批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