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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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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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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0: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青海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3501&idx=4&sn=7ce20fc6090dfb54c2f2e22dd05c35ff&chksm=fb657b99cc12f28feeb273f14bbbf3e89638aa6d6f8632d90fed2058cd1c18a9b5e04da0fe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2 16:40 编辑

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2020年的缴费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以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上限标准执行。

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是以个人身份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通知同时要求,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据了解,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于2020年3月5日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明确“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记者 韩世峰)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赵建政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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