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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8〕79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倾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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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xzgfxwj/201805/t20180519_6926530.html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18〕79号
文件名: 重庆人社局 渝人社发〔2018〕79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倾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倾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79号


渝文备〔2018〕64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考试倾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人力社保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6号)精神,健全完善基层人才评价机制,拟在全国、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含“考评结合”、“以考代评”)合格成绩基础上,适当降分划定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合格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人员。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是指区县城区以外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或常驻地在区县城区以外乡镇(街道)的区县属事业单位。
二、降分系列和标准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基层全科医生。对我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评结合专业考试,适当降低标准划定基层合格线;对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试专业名称: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代码301302〕,在国家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10分划定市合格线。降低标准取得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单或成绩使用,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59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聘办法》(渝人社发〔2015132号)等原有政策执行。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全科医生外的其他专业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降分事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确定,并在适宜的时间逐步开展。
(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经济专业,农业(畜牧、兽医)技术以及工程技术农机、林业、水产专业的中、初级资格考试,适当降低标准划定基层合格线。达到基层合格线的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经审核后可领取全市统一的职称证书,证书注明“基层有效”,仅限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使用。
对经济专业,农业(畜牧、兽医)技术以及工程技术农机、林业、水产专业的高级“考评结合”专业考试,适当降低标准划定基层合格线。达到基层合格线的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经审核后可领取注明“基层有效”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单,仅限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参评对应系列相应级别职称时使用。
具体降分标准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考试机构研究核准后公布。
三、其他
(一)考试机构应在组织实施考试时,做好单位层级信息采集工作。在考试工作结束后,及时报送当年考试人员、成绩等基本情况,供基层合格线划定作参考。
(二)各区县职改办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界定本区县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范围,并履行好审核手续。
(三)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报考人或申报人的审核签章手续。
(四)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原则上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申报、区县职改部门审核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当年考试考务通知为准。
(五)降低标准划定基层合格线工作,卫生系列的基层全科医生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划定,卫生系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全科医生外的其他专业适时开展,其他系列(专业)从2018年开始划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5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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