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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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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3 07: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门头沟税务
标题: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UwNTkzMg==&mid=2650261815&idx=4&sn=e3638cfe221ed89871ba75506822c001&chksm=872fe854b05861425dc2de0a3398b9f6f1dfa72cf9df4929d5c547f94d9440592b5a246c379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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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3 15:35 编辑



01

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问: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是否可按不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如果该旧固定资产在购入之前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是否可不再提取折旧 而一次性将购入支出税前扣除?
答: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一般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尚可使用年限是指根据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和预见的各项无形损耗估测其继续使用的年限。 考虑到《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不同类别未使用固定资产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目的是为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冲击, 因此对于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尚可使 用年限一般不应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 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的,如该项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 可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不得一次性将购入支出税前扣除。
02

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
(1)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 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是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对于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会计处理已计算折旧或摊销,因此可以按照税收关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2)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是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 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企 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或摊 销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会计核算不计算折旧或摊销。在 税务处理时遵从会计处理方式,按照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 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 摊销从税前扣除。
03

未摊销完装修费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租借的店铺发生装修费用,并将装修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之后由于经营战略调整,部分店铺准备关闭,然而被关闭的店铺账上还存在剩余的待摊余值。在该情形下,企业应如何处理未摊销的费用?
(1)一次性全部摊销剩余费用?
(2)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与以后各期的收入无关, 因此不需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未明确尚未摊销的装修费属于资产损失,因此该部分支出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不按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04

以前年度亏损逐年延续弥补问题
问:某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发生亏损,2014 至2017年均盈利但未弥补该亏损。2018年度盈利,企业能 否用2018年度实现的盈利直接弥补2013年度亏损?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逐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该企业应按规定逐年弥补2013 年度亏损,即用2014至2017年度盈利逐年弥补2013年度 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2018年度实现的盈利弥补。


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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