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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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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28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不再开具《预收款收据》。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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