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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309 胶粉再生产企业有什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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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粉再生产企业有什么优惠?
[案例]130003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8年版)》第三类别第14项规定: 废旧轮胎生产的翻新轮胎、胶粉,技术标准: 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标准; 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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