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货的赠品在清算汇缴时如何计算?
[案例]130003220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用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在汇算清缴的时候,随货的赠品要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来确认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