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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039 单位向民间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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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位向民间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列支吗?
[案例]1300030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第一条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其他企业,为2: 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向个人借款所付利息税前扣除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是: 第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应该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第二,债权人如果是你企业的关联方,你企业接受他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需要符合(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 第三,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 才准予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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