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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上线应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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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上线应用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上线应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上线应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7.2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发〔201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现已建成。经专家评审会认证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即将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用时间
  自2019年9月1日起应用评估系统评估存量房(非住宅)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核价系统数据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市场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动态调整。
  适用评估系统的时间以不动产、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载明的时间为准。《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载明的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适用该评估系统。
  二、应用范围
  景德镇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应用对象
  景德镇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行为。指通过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不包括不能上市交易的存量房(非住宅)。
  四、交易系统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机制
  依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发〔2013〕6号)和《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景税公告2019年第1号)有关规定处理。
  存量房(非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正式上线后,广大纳税人如有相关业务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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