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立企业所得税哪里征收?
[案例]1300028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除以上基本规定外,对其他具体问题还有具体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水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管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管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业务为准; 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所以,您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问题要视情况而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