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所得税是否由总公司一起汇算清缴?
[案例]1300033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因此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并入总公司进行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规定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对于分配表的填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