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盈利减以前亏损额是否就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案例]13000317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 "第4行 实际利润额 :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据此,您季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季度盈利额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本季度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