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对慈善机构捐赠可否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支出,除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特例处理外,要满足是公益性捐赠,要通过公益性组织,公益性组织要满足文件规定,要取得合法票据,在不超过按会计制度计算的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贵公司如果亏损,而且是对非特定事项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