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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012 已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准备哪些主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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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准备哪些主要资料?
[案例]130003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五条规定: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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