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
[案例]13000294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规定: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法规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 ..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法规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由上可知,单位职工食堂的补贴可在福利费列支,计提的福利费在标准范围内可税前扣除。 但列支福利费必须有正规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