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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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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6.1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结合机构改革实际,我们对《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和投资运营方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财务、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相关单位分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基金统筹层次由统筹地区财政预算安排,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受理方式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详见附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入口,积极搭建举报工作平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可以直接向当地或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依据举报受理范围,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举报人如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则应提供能够辨别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够确认其身份并兑现举报奖励。
  第三章 举报受理范围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
  1.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4.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并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
  1.伪造、变造、涂改、藏匿、故意毁灭或故意不设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资料的;
  2.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变造、涂改人事档案和有关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享受)资格情形发生后,本人或其亲属隐瞒事实违规领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并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的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
  1.出具虚假文书、允许他人代替参加医学检查等协助他人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配合他人冒名顶替就医并纳入社保基金结算的;
  2.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并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事项的;
  (二)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举报已受理或已依法办结,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就同一事项反复举报的;
  (四)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五)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举报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受理范围;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对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根据举报人对同一事项贡献程度在奖励金额范围内分别予以适当奖励。对同一事实进行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由举报信件署名第一位人员办理举报奖励手续。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分段累计的办法计算: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2%,100万元至300万元(含)奖励1.5%,300万元以上奖励1%。
  举报人为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各分段奖励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
  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举报奖励管理
  第十三条 接到举报事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四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中止调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做出中止调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一)举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被隔离审查、宣告失踪或下落不明等,无法继续调查的;
  (三)因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或组织撤销、解散、合并(兼并)、关闭、宣告破产,暂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法继续调查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调查的;
  (五)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等,确需提请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决定的;
  (六)依法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的,调查处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审核,向举报人寄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金领取表》,提供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核验领取人身份后,将奖励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内,并为其保密。
  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鼓励举报人对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由专人负责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金领取表》以及奖励相关资料统一归档管理。举报人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所在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细化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举报奖励办理程序及相关举报奖励文书另行制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2〕78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方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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