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年末是否提供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单?
[案例]1300045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