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帐征收能否转为核定征收?
[案例]130003345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文件规定,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核定征收方式鉴定每年申请一次。 因此,如您公司符合上述一项的即可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不予申请。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