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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778 非居民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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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案例]130002778


对于非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有关汇算清缴对象规定: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凡符合参加汇算清缴条件的,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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