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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873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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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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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需补税?
[案例]1300028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利不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那么为免税收入,不用对分得的股利按税率差补缴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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