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亏损额在A类申报中填列在哪栏?
[案例]13000317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 “第4行‘实际利润额’: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