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补交企业所得税?
[案例]130002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因此,企业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