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税收优惠交叉时如何处理?
[案例]130004414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根据问题描述,贵公司属于2008年实行新所得税法前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优惠政策应执行国发(2007)39号规定: 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因此,贵公司优惠政策如变更为高薪技术企业后不能再享受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贵公司选择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则企业所得税率为15%,如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则企业所得税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如果贵公司选择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即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