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方法?
[案例]130004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九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