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规定?
[案例]1300027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