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能否作为08年所得税中汇算的调减项目?
[案例]130003289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飞机、火车、轮船以餐的运输工具原政策(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4年; 电子设备原政策规定为5年,新所得税法规定为3年。 对于这样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进行调整。 2.08年所得税走的是未分配利润,属于会计差错,必须改正过来,并进行纳税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 3.08年取消了计税工资,按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发工资。 但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承担的,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4000元工资; 个人所得税则是由取得4000元工资收入的个人从他的这4000元中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