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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7 17:45 编辑
01
纳税人自查发现企业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随后补缴该笔少缴税款,是否要征收滞纳金?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
02
税务机关可以对具备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03
我2019年取得一笔年终奖,当时单位已经合并到工资申报了,现在汇算可以改成单独计税吗?如果可以,怎么操作?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税款。如确实属于扣缴单位发放时合并到工资缴税的,建议联系扣缴单位进行更正申报。
04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视同销售处理?
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05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06
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是否需要申报财务报表?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和其他按相关规定不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除外。
编辑设计:石家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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