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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委发[1998]9号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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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闽委发[1998]9号
文件名: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委发[1998]9号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
闽委发[1998]9号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
  闽委发[1998]9号
  全文有效
  1998.7.14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施再就业工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绩,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1、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几年来我省部分企业出现职工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因此,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保证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摆脱困境、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性措施,是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事关改革成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头等大事。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2、 实施再就业工程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和分流安置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从规范下岗、保障生活、实施分流、促进再就业入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中60%的人实现再就业。力争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再就业服务中心逐步过渡到劳动力市场。
  3、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对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全力维护省级统筹的管理体制。要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在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覆盖城镇所有企业和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 规范下岗行为,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4、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不包括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内部分流人员,也不包括已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5、 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提出职工下岗和再就业方案,包括下岗人数、人员名单、实施步骤等,同时应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后组织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当年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的,其它国有企业当年下岗人数超过100人的,由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 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孕期和休产假的女职工、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原则上不要安排下岗。
  6、 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并按再就业中心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县(含县)以上劳动部门,下岗职工较多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也要依托相应的劳工部门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服务。街道、居委会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形成全社会的再就业服务体系。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新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可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中心、下岗职工三方签订进中心的管理协议,变更合同期限应与进中心的管理期限相一致。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管理不正常,已离岗又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对其中有求职意愿而未实现再就业的,可向原企业申请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也鼓励自谋职业,发给下岗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未足两年的,仍可申请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由中心收回下岗证。
  不论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还是领取下岗证或自行离开自谋职业的,两年期到后必须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 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技能,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中心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其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作出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未实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门诊医疗费按本人享受基本生活费的6%包干,住房医疗费用由原企业按企业的规定执行。已实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8、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负责地为下岗职工提供技能培训和再就业的渠道。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接受中心推荐就业,或多次不参加中心组织培训的,不能领取基本生活费,中心与其解除管理协议,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两年期到后仍未就业的,中心与其解除管理协议,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发《下岗证》。《下岗证》作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凭证。
  9、 各级政府要建立再就业基金,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生活和社保险费用,以及促进再就业的经费。基金主要来源:
  (1) 帮困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闽政[1996]41号文件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部分安排预算,并逐级上解20%作为调剂金,财务、税收、物价检查中罚没入地方库金额的20%;
  (2) 各级财政每年按财政预算支出的2--5‰安排的部分;
  (3) 上述二项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追加支出安排;
  (4) 从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提高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的基金调剂;
  (5) 各级劳动部门向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按闽政[1997]25号文件规定征收的就业调节费的部分;
  (6) 社会捐赠款。
  上述(1)(2)(3)项作为财政负担的支出来源,(4)(5)(6)项作为社会负担的支出来源。
  再就业基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免收各种税费。资金的安排,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核报同级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10、 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风职工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由中心代缴的社会保障费用,原则上由财政、企业和社会各负担三分之一。财政负担部分,按企业隶关系,由同级再就业基金负担。社会负担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的再就业基金中社会筹集的部分负担。
  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原则上都由企业负担。国有企业亏损,确有困难,职工平均工资在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下的,可申请只承担三分之一费用。国有企业亏损严重,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承担三分之一基本生活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直至财政兜底解决。
  地方财政负责部分,因当地财力严重困难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上级财政给以适当的补助。列入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资金,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企业列支,不得占用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得拖延,不得挪用,不得克扣,否则要严肃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1、 企业亏损严重,不能负担应由企业支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不得招用新职工,不得集资建房和购买商品房,不得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不能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地方政府,严格控制用财政经费购买国家控制的商品,不得新上楼、堂、馆、所等基建项目。
  12、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全省各中心城市已建成的劳动力市场,要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要逐步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把劳动力市场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鼓励各地为下岗职工提供多种形式即时服务。
  要把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重要措施。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采取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开展职业指导和培训,通过“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再就业骨干,带领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从帮困资金中安排10%的比例,做为转业转岗培训经费,用于下岗职工和培训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3、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保证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凡是没有完成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影响到养老金正常发放的城市,缺口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14、 根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要加快省级统筹,不再实行行业统筹的要求,凡实行行业统筹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纳入省级统筹的相关工作。
  15、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各级社保机构分项记账,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劳动厅另行制定。
  16、 各地要及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对过去拖欠养老金的要及时补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严禁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17、 为进一步增强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调控能力,全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人员实行下管一级的系统管理体制。养老、失业等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18、 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以补充基金不足。从1998年开始,从省财政每年新增收入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清算时,应按企业离退人数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预留,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逐步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充机制。从国有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净值及运营收益中划出15%,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障基金的补充,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9、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1.5%提高到3%,其中由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提高征收比例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
  20、 加快医疗保险改革步伐。在总结厦门、莆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市1998年年底以前都要确定医改方案,分批实施医疗保险改革,力争到2000年全省基本建立医疗保险机制。
  21、 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依托社会管理为主,分层次进行。福州、厦门、三明、南平等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和破产、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的县(市),1998--1999年两年内普遍实行社会化管理。
  22、 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岗职工及其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覆盖所有城市困难群众的最后一道社会保障“安全网”。要建立和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各类人员尤其是下岗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必须全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 加快经济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再就业。
  23、 加快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加大调整经济结构力度,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物质基础。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要扶持鼓励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经济在吸纳劳动力中的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扩大就业容量。
  按照“精干主体、分离辅助、走向市场”的原则,加快分离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居委会、退管会、物业管理等辅助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创造条件。
  24、 鼓励各类新办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当年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安置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1.66%两年。
  国有企业为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新办的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地方征收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退两年。
  老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免征三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30%以上,但不足60%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三年。
  鼓励沿海地区企业到本省山区办厂或兼并国有企业,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比例达到4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安置比例不足4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相应给予免征所得税2.5%两年的优惠。
  25、 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街道、居委会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环保绿化、电器维修、家政服务、社会治安、物业管理等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提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从事商业、饮食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以及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
  26、 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渔、林业生产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自获利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其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
  27、 鼓励培训下岗职工,对社会各类培训中心利用现有条件,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培训,其培训费收入暂行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上述第24至第27条所及税费优惠政策,应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分别由财政或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28、 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劳动力供求进行宏观调控。
  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专项基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和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招收职工,必须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饮食、服务及其它行业新招收职工,应招收一定比例的下岗职工,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凡不按规定比例接纳下岗职工的,不能享受各项减免的优惠政策。
  有计划有组织地疏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实行农村、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和用工单位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报批制度,以减少城镇就业压力。
  实行空岗制度。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招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用工情况应按月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延缓就业时间。
  五、 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
  29、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困难,逐个帮助,逐户解决。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加强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做好就业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和研究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劳动厅、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和有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以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30、 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近期宣传工作重点,大力宣传再就业先进典型,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下岗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转变择业观念,自强自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动员全社会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宣传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指导性意见。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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