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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998 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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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何确认?
[案例]130002998


1、2008年1月1日以前执行旧的所得税法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2000年由资产置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该项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评估价值1000万元确定该项投资资产的成本。 2、税收上的投资成本: 1000万元; 转让收入: 300万元; 投资损失: 700万元。 以上金额的确认是基于企业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且评估价值公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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